我不理解的是事实那么清楚,倪方无理由拒付房款已违反合同,《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理由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愈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为什么法院这样判决
更新时间:2005-04-25 09:36:31
问题描述:
你好,律师。我是一名房屋出租人,原先把场地租借给张光明(以下简称张方)开设菜场,后其因经营不善,未经我承租人同意在03年2月擅自把部分场地(面积约100平面)转租给倪山和(以下简称倪方)开设冷库,为期4年。在03年7月我与张方发生合同纠纷,经上海长宁去人民法院调解结案,法院解除我与张方的合同,责令其搬离市场。并规定张方经营期间出借给倪方的冷库于8月1日后由我负责与倪方处理,起初倪方故意不与我签订租赁合同,也不搬离场地,在法院调解下签定了03年8月至07年7月的场地租赁合同,每年租金为2万元,每季度5000元应提前5日交付,期间倪方经常无理由拖欠房款发生纠纷,在04年10月倪方开始拒付房款,我于04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搬离场地并付清所欠房款,法院只判决倪方付清欠款,未解除合同,但倪方至今05年4月还拒付房款,我已向二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偿付04年10月至05年4月所欠房款,倪方搬离市场,但二审法官让我撤诉,再重新上诉,否则还是坚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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