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在出租的、租赁合同未到期且承租方注入大量资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很好的国有企业能否破产、提前终止租赁合同?2。由于破产、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给承租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该不该赔偿?谁来赔偿?3。这种
更新时间:2005-04-18 23:18:23
问题描述:
我们是山西大同的化肥生产制造商。2001年应易县人民政府之邀,于当年4月26日以28万源人民币的年租金依法对设备陈旧,经营管理不善的易县化肥厂进行整体租赁。并注册成立了易县广丰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签订时,易县县政府举行了隆重的签字仪式 。(见《租赁合同书》)为了使企业早日恢复生产,安全稳定运行,我们先后注入资金1700万元,新添多台(件)大型设备,对原破烂不堪,无法安全正常生产的设备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和更换。还对原来落后的不合理的工艺流程进行了升级改造。从而实现了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和稳定运行。合成氨产量较租赁前提高了30%。原化肥厂的300多名下岗职工重新上岗就业。工人工资增加,情绪高涨,产销两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得到了易县人民的好评和认可。租赁期间,我们共生产碳铵235059.3吨,甲醇2162吨。(见投资明细和年度产量表)面对租赁的可喜成绩,便于今后将企业进一步做大作强,经双方友好协商,我们又于2003年7月16日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书》,将租赁期限延长到2011年。前后租期共为10年。根据化肥市场的变化,结合租期的延长,为了降低成本,调整产品结构,我们又与河南客商共同投资150多万元,新上了型煤加工车间。还联合天津宏博环保燃料新能源有限公司投资600万元新上了甲醇生产线。并于2003年7月16日举行了易县政府,易县广丰肥业公司,天津宏博环保燃料新能源有限公司三方合同签订仪式。仪式上,易县方与易县广丰肥业公司签订了《〈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书》,与天津宏博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县经贸局主持了签字仪式,县委书记刘立明,县经贸局局长马金录,副局长李凤林等有关部门领导出席了签字仪式,县委书记刘立明代表县委县政府发表了重要讲话。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当公司生产稳步发展,化肥市场形势日益看好,两个合作项目建成投产,发挥效益之时,也就是居第二次《〈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书》签订不到一年的时间的2004年8月7日晚7时(易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易民破字04-1号)的时间是2004年7月9日)。在没有任何事先的告知的情况下,所谓的易县化肥厂破产清算组以一纸通知,单方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强行停止了我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冻结了我公司的所有物资财产。还强行解散了我公司的治安保卫机构。由易县公安局取代了我公司的治安保卫工作。顿时,公司被强制停产,上班的工人被遣散,我们来自山西的员工成了监管的对象,进出门被严格审查,甚至到了被搜身的地步。我公司的唯一一部轿车每次出门都要被强行打开车门,后备箱严格检查。租赁期间,我们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存在我方的任何违约与过错。为什么要在我方大量投入资金后,具备了安全稳定生产条件,化肥市场走好,经济效益显现的时候,突然单方面提前撕毁合同,驱赶我们呢?这一毁约,使我方直接经济损失900多万元,间接损失2000多万元。还有30多万元的债权,也由于提前终止合同而无法收回,我方经济损失及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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