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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于: 2021-02-23 17:30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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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法院作出新的裁定,裁定撤销财产保全的执行,请问申请执行人有知情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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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怎么理解?在一审法院办了财产保全那是不是现在二审判决出来了财产保全失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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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向一审法院申请吗?另外财产保全后的强制执行是向一审法院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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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我没有保全被告的财产。提起上诉二审我可以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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