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提交两份复议申请书,我对同一案件申请复议,是否适用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更新时间:2021-02-22 16:43:2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治安处罚的案件,目前正在行政复议阶段。
事情的经过是,对方一直辱骂我,我回了她几句,对方依旧对我辱骂,之后我动手打了对方一下。我被派出所罚款500元,未处罚对方。有事发过程的监控视频和我的手机录音。
我申请复议,请求减轻对我的处罚,同时请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公然侮辱他人对对方进行处罚。复议机关说要分案处理,让我提交两份复议申请书,一份请求减轻对我的处罚,一份请求处罚对方。
想咨询一下您,我对同一案件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要分案处理的做法合理吗?如果复议机关分案处理的话,对我是否适用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会对我回骂对方的行为进行处罚吗?
我希望复议能对对方公然侮辱他人作出处罚,又不希望我被加重处罚。我现在不知应该继续复议还是放弃复议选择诉讼。希望您不吝赐教,给您添麻烦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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