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律师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公司以通知过我辞退不给违约金这种说法是否合理?公司辞退我,而《劳动合同》又未到期是否付我违约金还有补尝金?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就是说如双方有一方无故违
更新时间:2005-04-15 11:24:25
问题描述: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这家公司有大半年的时间了,后来换了新经理,需要裁减人员,在公司所规定人员结构比例来看我所在的部门人员是刚好的,(我所在部门共二人三个工种)多一个正好,少一个不行就是刚好的,(在公司看来这样的人员结构是正好的)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新经理在我部门新招了一个人员这样就多了一个人,本来以为是为了减轻部门人员的负担,后来经理才告诉我让我转到其它岗位去或者辞职再或者是辞退。我问经理原因,经理说是因为我不会做部门其它岗位的工作(因为新经理上任后要求一个人要做两个人的工作,但经理没有告诉过我,也没有问过我是否愿意这种工作方式,就又招了一个人员来顶替我的工作),这其实都是借口,让我离开公司才是真的,经理也说我的工作做得很好,没有什么重大的过错。我也觉得我并没有做什么对工作有损的事情工作也是做得好好的,我就是想不明白,为此我就是没有离开,没有辞职也没有转到其它岗位去,后来他看我没有动摇,就把我辞职了。但是我向公司要违约金时,经理说是已经通知我半个月了,没有必要拿违约金了,后来我我翻阅过《劳动法》上面清清楚楚写到要解除劳合同就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只是在4月5日当天让我填了公司内部的《员工离职报告》是表格形式,因为要审批)但是公司即没有通知过我半个月要我辞退也没有出具什么书面形式的东西只是让我考虑转岗的事情那只是后来4月5日那天我坚持不转岗才辞退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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