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是否是雇员关系?能否走人身损害赔偿?若能理由?若不能理由?
更新时间:2005-03-31 08:49:02
问题描述:
我是我们那省建五公司的职工,由于单位效益不好长期不给我安排干的,同时也不给我法工资,于是我自己出去找活干,经熟人介绍我去了省建五公司的下属的通达公司干活但没签劳动合同,只是口头达成协议在那干活。一日工地负责人指派我去上房干活不慎摔伤,此后我们一直看病并找他们要钱,在2004年9月我们做了伤残鉴定为五级,现我们以人身损害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在开庭时对方指出应先走劳动仲裁,理由是我与省建五公司在1996签有劳动合同以此认定我是在履行合同,是他指派我去干的,而事实是熟人介绍我去的,且对方也没给我发用工派遣证,我干活的通达公司又没有法人资格,没营业执照,而我在五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在其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的通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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