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我2004年2月大学未毕业,因实习进入X化工公司实验室,做简单的试验工作,与2004年10月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从20041082005218,该合同被公司收走没有给本人,期
更新时间:2005-03-22 12:46:42
问题描述:
您好!请教: 我2004年2月大学未毕业,因实习进入X化工公司实验室,做简单的试验工作,与2004年10月补签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从2004/1/08-2005/2/18,该合同被公司收走没有给本人,期间,公司并没有按合同办事,经常拖欠工资,我于2005年2月辞职,(工资到2月为止,并拖延到4月初),离职时没有另付保密费和限业竞争补偿金:以前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其中,1,工资中包含保密费的成分,保守秘密是每个员工的义务;(没有具体的数目)2,离职后5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公司去;3,10年内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
商业秘密,否则陪20万,以及追偿损失和法律责任;我好不容易找到一家福利待遇正规的大型化工公司,做网络信息工作,结果他们也生产以前公司的产品B(前公司有B产品的登记;但没有A产品的登记和销售许可证)的一个中间体A(现在公司有A的登记证,并在农药部门登记,并且生产工艺有所不同);-----我找工作不宜呀,请问我到底有没有责任?如此卖身条约,霸王条款,我该怎么办呀? 我现在如果辞职,可不容易找到工作呀!我的前老总当了8年律师,霸道的要命呀!我能否通过法院解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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