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法院合理的评判大概是什么样子?
更新时间:2005-03-19 13:42:08
问题描述:
事情是这样的:一对男女于2000年左右同居了,在2003共同出资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但在2004时双方因感情和男方生理方面的问题,造成了分手。现在就共同出资的这套拆迁安置房的问题双方没有办法达成一至意见。 这套房子,是向另一位拆迁户购买的。现在双方都想要这套房子,而原房主呢只同意把房子让给女方,并且女方和原房主之间有一份安整的购房协议。男方也在同居期间称因公司需要,让原房主的儿子和儿媳妇(经手人是原房主的儿子和媳妇)签了一份收条,后来分手了,男方又用同样的手段让原房主于2004年10月31日签了字。 现在我想请教:1.男方的这份收条是不是有效。(一:因男方是在双方分手后于2004年10月31日让原房主签名(当时签的是:2003年10月2日的日期)。二:男方是谎称公司需要。三:没有原房主老婆签名行不行,因房产是老夫妻俩公共的财产。) 2.双方在买房时,由男方出面借的钱是算作男方出资还是算作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因如果他们没有分手这笔钱是由他们共同偿还,那么这一笔钱在现在作财产分割时,作为权力和义务同时享有,是算作那一方还是算作公共的比较合理。) 3.就现在来讲男方出资的钱如果超出女方的话这套房子应该归谁所有。(如果归男方原房主不同意怎么办。) 4.原房主一开始就不同意将房子出让于男方。现在这个财产分割,是不是可以让女方拿出男方的钱,并且加上当时的银行利息就行了。(因一:原房主不同意将房出让于男方,其二:男方不是当地的拆迁户,而安置房的土地是集体的,男方本身就没有权力享受这种低价的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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