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还能和公司交涉,让公司维持我原先的工资待遇,如果可以交涉,我拿什么理由和他们谈?
更新时间:2005-03-18 21:21:51
问题描述:
2004.01.10我进入该公司,试用期三个月满后我和公司签了份劳动
合同,有效期为2004.01.01到2004.12.31,其中合同工资栏没有明确列明月薪。(但我实际拿工资明晰如下:岗位工资1140,工龄2,奖金1158,书报费100,洗礼费100,应发工资2500,扣公积金150,养老金144,医保36,失保18,会费4,所得税89.8,实发工资2058.20)同年我
结婚并怀有身孕,因合同期满公司在2005.3月初和我续签了份劳动合同,但其中工资栏却写明月薪为1200(我看了工资单公司把我的岗位工资降到了840,奖金降到了158,其余不变,实发工资为848)。当初我签合同的时候只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延续,并没有认同月薪,但我确实已经在合同上签了名(2份合同中我的工种并没有变,仍然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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