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以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确定标准吗?还是以其工资的一半确定呢?如果对方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更新时间:2005-03-18 11:09:50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和丈夫在
结婚几年后,曾经书面约定,他每月工资的一半将存在我的账户,作为对我的赠与。前一段时间,有一个女人找到我家说他和我丈夫生了一个孩子,要求我丈夫支付这个孩子的
抚养费。我想问一下,如果经过鉴定,这个孩子确系我丈夫和那个女人所生,法院在做判决时,考虑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时,如何对待如下问题:1.是以我们
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确定标准吗?2。是以我丈夫的全部工资确定还是以其工资的一半确定呢?3。我和丈夫的书面协议是否有效?此协议对抗抚养费是否有效?4。另外,如果对方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教育费,我们也愿意支付,并签订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那个女人拿了一次性费用之后,什么时候又以同样理由来索要更多金额,我们该怎么办?之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和所签协议是否继续有效?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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