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该中标方未按标书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款项,我是否可以要求得到中标方当时约定的30万保证金?2、如果我还想得到该房屋,是否有可能?(我可以允许房屋与标地有细微差异)。3、如果可能,是否
更新时间:2005-04-18 07:44:18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下半年参加某镇标底120万门面房所有权(旧房)投标,该投标为公开招标形式,邗江公证处公证。当时参加投标合计4家,每家于投标前提交了30万元保证金,约定如中标而资金不能按期到位就将保证金没收,其它投标人享分该保证金。 招标拍卖过程中,从160万以后,就剩下我和另一家轮流竟标,我提到199万后,对方由提出了200万,后我就没有在提高标地。对方获得中标。 在以后的日子中,我虽也委托相关人员查询该中标方资金到位状况,得知中标后的第一个月按照标书要求提交了100万元,余款按照标书在一年内提交完全。我们也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跟踪(因以前我们对该投标方资金实力很是怀疑,其投标仅仅是阻碍我中标)。 可2005年春节,忽然听说该投标方至尽还没有将其余标款提交完全,仅仅提交了总计130余万元,现在以房屋面积与标地不符以及其它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现在我有两种想法,一、是否该招投标存在弄虚作假可能,二、我能否现在要求以199万元甚至以更低的价格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