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样法发放教师带课津贴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我们应该如何才能要回自己的应得利益?(因为这种制度在我校已经实行多年)我们是否还可以向学校索要因拖欠发放津贴而应该付给我们相应的银行利息?十分感谢!
更新时间:2005-03-15 07:09:03
问题描述:
我是一位大学老师,我们学校的教师工资包括两部分:基本工资和教学津贴。所谓的教学津贴就是带课费,按常理(其他高校的发放方法),你这个月带多少节课就在下个月的工资中得到相应的津贴,而我们这里不是这样:今年的带课费要等到明年才发,如:2004年9月~2005年7月的带课费,要等到在2005年9月~2006年7月期间领取,而且若在2005年9月~2006年7月期间不论任何理由出差或请假(私人或公事),只要离开学校三个月以上,那么你在2004年9月~2005年7月的带课费将全部扣除;若是因为辞职,则也同样全额扣除;甚至是女老师若在2005年9月~2006年7期间有产假,那么她相应产假月份的应发津贴也将扣除。 ...( 详细经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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