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的土地侄子怎样可以继承

更新时间:2020-12-25 1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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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的土地侄子怎样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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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五保是国家对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的农民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2020.12.23 02: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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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的地上筑物属于个人所有,继承人可以就地上建筑物行使继承权。财产的继承,一般来说,有立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未立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2020.12.23 1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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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帮助1422795 人 · 响应时间 平均5分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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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宅基地作为一项特殊的资源,是农民个体经济的表现,而不是个人所有,所以无法作为财产继承。  一、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在大陆法系物权体系上,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用益物权。一般而言,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转。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因共同关系的产生而产生,因共同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之间不产生份额问题,对共有财产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根据学者通说,我国目前主要在以下场合成立共同共有:  一是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  二是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三是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宅基地使用权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与家庭关系密切相连。按照共同共有的法理,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不产生份额的问题。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只要家庭关系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共同共有关系就存在。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没有导致家庭关系的消亡,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没有分割,仍然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既然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当然,本文所论证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是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由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的继承。
    2020.12.23 21: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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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收益可以继承,林地承包权在承包期内,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020.12.25 1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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