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加工厂没有西洋参炸口的执照,是由两人合伙经营。2004年发生的纠纷,由于作物周期短,在2005年末如果不能解决,我也必须把种植西洋参的土地再利用,如何做证据保全?此类案件曾发生过,但县法院没有受理
更新时间:2005-03-01 20:01:35
问题描述:
我是吉林省通化县的一名青年,今年23岁,我的职业是种植西洋参。我于2003年9月末拿138斤西洋参籽,到当地的一家加工西洋参籽的工厂以每斤15元加工(炸口:一种西洋参种子的前期加工技术)。2004年4月中旬取回加工完的参籽。在加工合同中明确了西洋参出苗率是85%以上。2004年4月18日我以每平方米900—1000颗种子种到地里,5月份出苗时,每平方米大约出苗10%左右。在接下来的时间里陆续出苗,陆续死苗。我问了一些同在一个加工厂加工参籽的人,结果都是和我的一样。2004年年底我们几家联合起来到加工厂去评理,得到的答复不理想,最后厂方说,你们要是有证据是厂子的问题你们就去告我们。我们对参籽这项损失很大,就我一家损失就4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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