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上面对大产证延期也有说明,我想请问一下侯律师,因我合同签订日期为2003年5月29日,提前了两天,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我吗?如不适用,在这之前有别的
更新时间:2005-03-01 20:11:20
问题描述:
我于2003年5月29日购买了一套酒店式公寓,并签订了预售合同,卖方承诺2003年12月31日交房,并约定延期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承诺2004年6月30日大产证办出,合同上没有约定违约赔偿.房产商于2004年12月28日才将大产证办出.最近房产商电话通知我去签房屋交接书,办理入住,并开始办理小产证.我去谈了违约赔偿的事情,而他们只承认交房延期的违约,不承认大产证延期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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