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是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的社会组织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而实施的对外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不服行政主体的下列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 行政处罚行为。这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惩戒性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2. 行政强制措施。这包括强制扣留、强制治疗、强制戒毒等人身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如防疫、交通、自然灾害等情况下,也会采取这些措施以确保社会安全。
3.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企业经营自主权涵盖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定价权、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投资决策权等。
4. 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被拒或不予答复的。例如,申请工商、技术监督、交通、规划、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等许可证。
5.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被拒或不予答复的。
6.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抚恤金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放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8. 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