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被告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
更新时间:2020-12-09 22:08:35
问题描述:
梁--: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诉被告梁--金融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等)、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粤0902民初1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冻结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等)、(2020)粤0902民初14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等)、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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