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金额为1000000元,
更新时间:2020-12-05 13:45:33
问题描述:
2020年5月1日陈某驾驶桂C*****小型普通客车沿桂林市叠彩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上述路段时,遇李某驾驶桂C*****两轮电动车沿**路同向在后行驶,陈某将桂C*****小型普通客车停在路边打开车门时与李某驾驶桂C*****两轮电动车相碰,造成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
交通事故。2020年5月12日,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叠彩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责任。另查明,陈某系桂C45342车辆所有人,该车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金额为1000000元,含不计免赔),本案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承担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于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20日在中国**第九二四医院住院治疗19天,住院治疗一共花费医疗费18503.91元,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全程全天贰人陪护19天,出院医嘱要求,全休2个月,加强营养。李某车辆因事故受损,花费拖车费60元,车辆修理费747.4元。事故发生后,*保公司已经垫付10000元医药费,剩余33382.5元未得到赔偿,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请问这个案件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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