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二、如甲公司不能提供“在十日内提出异议”的证据,是否会败诉?三、如何证明甲公司检验的样本就是乙公司售出的货物?四、本案事实确系乙公司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但上述问题均对甲公司不利
更新时间:2005-02-04 16:59:10
问题描述:
我公司(甲)与宁夏一公司(乙)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给付甲公司电解金属锰60吨,由甲公司支付货款;第七条约定验收标准为按国标验收;提出异议期限为货到十日内提出;签订地点为沈阳。但签定方式是:由甲公司先盖章后传真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盖章后传真回甲公司。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一次性将全部货款电汇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货款后,将60吨电解金属锰运送至甲公司。甲公司收货后,没有进行质量检验,直接销售给其他公司,后其他公司说这批货硫含量超标,质量不合格。这时甲公司才将样本进行检验,结果确系不合格产品。立即电话通知了乙公司(但只能提供电话拨打的时间,无法证明电话的内容,在约定的十日内),事发后乙公司也承认该批产品不合格,也承诺给赔偿损失,但只承诺甲公司再买乙公司的货物时,在货款中扣除损失(以上有录音为证),甲公司不同意,经多次要求乙公司赔偿后,均未果,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案为真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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