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一年前达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解除?2、当初对方付给我的30万元现在该怎样处理?3、现在对方提出当初这30万元是作为对我预支的三年薪水来跟我清算,这是否合理?4、因对方违约对我造成的损
更新时间:2005-02-04 21:56:35
问题描述:
2004年1月,某公司老板以挖墙脚的方式邀请我到该公司任副总经理职务。因之前的几年间,双方曾有过两次并不愉快的合作,所以我心存顾虑,拒绝了对方的邀请。但对方公司老板仍三番五次到我当时任职的公司和家里进行劝说,并为了表示此次邀请的诚意及对前两次合作的补偿,主动提出先行支付30万元,并打入了我的银行帐号(当时没有写相关的收条字据)。一周之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我同意在该公司服务三年,服务期间公司每月支付我5000元工资,并配备个人专车。2005年1月,本人为该企业服务一年后,公司突然单方面下发文件,将所配备的个人专车收回,将我的工资由原先的每月5000元陡然降至600元,并无端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诽谤和污蔑,意图迫使我自动离职,使我无法在该公司再正常工作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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