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可以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5-01-24 22:42:33
问题描述:
律师: 你好. 我曾经在"找法网"上向你咨询过有关我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多谢你的指导.我们已经决定要用法律来捍卫自己和合法权益,在此之前,我想再对有关情况向你请教.以便做到成竹在胸. 我姨所在的企业是四川省资中县的粮食部门.因为长期以来的经营不当,企业连年亏损.1999年时企业曾下过文件,要求年满45岁的女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工资标准按照当年执标准工资的75%发给.但是2001年时,县粮油购销总公司下发新的文件,称从2001年元月份起,企业年终不亏损,工资标准可按原来的标准发放,若年终亏损,则在职职工每月按档案工资80%发给,内退职工只发给档案工资的50%作为生活费,用于抵减亏损.所以自2001年起企业已抵减亏损为借口一直拖欠工资.具我所知<公司法>中规定的是要先发给职工工资和福利,之后才能用剩余填补亏损.那么内退职工的所谓生活费,是否也属于工资福利这一块呢?地方粮食局是否有权利制定职工的工资标准? 今年年底改制时,企业承诺将补发自2001年起拖欠在职职工的20%的工资,但是对内退职工的工资将不予补发.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即使按照当初约定的75%发给工资,那么像我姨这样的内退职工是否可以要求企业补发自2001年起拖欠的25%的工资呢? 企业改制将实行全体裁员.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企业也要全部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是全部交由社保局托管,每月发给130元的生活费,同时也不给予经济补偿.企业称由于替这一部分职工交纳了养老保险,并且已交托管,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已经有两年半的学习经历,但是真的遇到问题还是免不了有学生的理想主义.据了解,既然企业没有破产,按国务院和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对距法定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安置.而且在四川省南充市的石油企业已经有了收回违规解除距法定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的先例.同样是在四川省,那么像我姨这样的实际情况,可否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自2001年起,虽然企业也将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录在帐,但是职工并没有享受到福利,也未发给职工,既然企业改制,那么这部分钱能否要回? 我们将根据律师的帮助,向有关部门讨说法,也便即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谨盼回音! 此致敬礼!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