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就买方不按合同执行违约责任,上海法院的法官会怎么判?
更新时间:2020-11-19 15:33:12
问题描述:
我这里有个二手房的问题,请律师们帮忙分析一下: 一个二手房合同执行中,分多笔支付。由于买方疏忽过失,导致一笔款项支付默默地延期都没发现。直到过期20多天后,卖方微信通知买方时才发现疏忽。买方在他们通知到的当天,就马上支付延期款项。并在隔天拿到了买方针对该款项的书面确认,当时也没有收到书面解除合同的文本。按照合同,延期支付一天需要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万5作为赔偿,逾期10天后,卖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合同金额20%赔偿。目前这个合同,整体款进度已经超过60%,虽然这个过程中买方疏忽的确有责任,但是卖方并没有及时通知买方,任由买方违约超过了10天,其实有是有一定责任的。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毕竟买方在通知到的当天就补上应支付的款项,所以,赔偿滞后这20多天的款项利息(可以是以理财或者贷款利息计算)应该比合同约定的万五更加合理。 请问如果双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就买方不按合同执行违约责任,
上海法院的法官会怎么判? 谢谢啦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