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您请教的。第一,他的这种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我是否应该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第二,为什么法医在他还没有付钱的情况下就已经告诉他伤残鉴定的结果了?第三,关于误工费的时间赔偿是否有明确
更新时间:2005-01-20 14:51:21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在2004年7月10日驾驶自己的轻便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和另一辆轻便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因对方携带了三四箱空牛奶瓶子,在摔到中不慎被瓶口划伤了手,送到医院后诊断为部分肌健和部分神经断裂。在治疗15天后对方出院,以伤口没好为由不愿意和我解决问题,六个月后他去做了伤残鉴定并告诉我说他的手伤残等级是没有的,但是,手的部分功能不健全是事实,法医也可以出具证明,因为考虑到出具证明要付800圆钱,所以希望能和我协商解决。(这是他的原话)他要求我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一万圆和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等。(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我要付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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