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现在辞职,不知道该赔多少钱,因为我才去了日本半年,我不知道下面海外工作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员工自海外工作期满回国,是不是半年也算。另外如果甲方签字人不是公司法人代表,该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05-01-19 18:46:44
问题描述:
我现在的情况是我是由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2004/05/14)派往日本晟峰公司,然后又有日本晟峰公司派遣到日本九州冲电器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日本福冈,拿日本工资25万日元左右但因上海晟峰和另外一家日本公司最近在上海合资成立了上海索拓软件公司承接冲电器公司的活,我便被日本晟峰公司借给上海索拓软件公司派在上海(2004/11/15)工作地点在上海,拿上海工资1万人民币。估计再要去日本工作至少也得一年以后。我跟日本晟峰签的工作合同是三年(2004/05到2007/05)。附上海外工作合同,但和日本晟峰签订的劳动合同未付上。海外工作服务合同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公平竞争,培养人才的原则,择优选派徐越(以下简称“员工”)赴日本工作。就此事公司和员工达成如下协议:(同时必须有员工的父母或家人做担保签字)一. 公司选派员工赴日本工作。员工同意在海外工作期满后三年内,继续受雇于公司。服务期自员工海外工作期满回国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计。员工若因任何原因(除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在服务期内离职,不满一年则应赔偿公司人民币五万元,以弥补公司的损失。(不满二年,赔偿三万,不满三年,赔偿一万。)二. 员工若在离职日并未能退还公司如第一款所述的赔偿费用,则公司有权自行决定:1) 自公司应付而未付之员工薪资及其他任何款项中抵扣2) 在员工全部退还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费用前,暂缓办理员工的离职手续,包括员工的档案转移,在职证明,养老金的转移手续。3) 若员工在离职日前未能退还公司的赔偿费用,公司有权让员工的担保人赔偿三. 若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在本合同服务期内,则顺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直至服务期满四. 公司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或政府法令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并保有要求赔偿之权利五.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有效,至服务期满而终止六.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阮立新 并盖有章 (上海晟峰软件有限公司 人事专用章) 2004年4月20日 乙方签字 徐越 担保人签字 康海龙 2004年4月20日 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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