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看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内的第13、27、32、40、57条等后,发现他们的做法存在很大的问题。您看我现在的情况还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吗?请您在百忙中抽出你宝贵的时间尽早回复我,谢谢!
更新时间:2005-01-15 18:39:06
问题描述:
律师好:我于2004年10月6日进公司报到上班,但公司一直拖延,都未曾和我签合同。2005年1月14日下午下班前10分钟人事找我,说我不合适本岗位要求辞退我,让我在辞工单上签字。她说如果要加金的话再签一下劳动合同(2004/10/1 — 2005/10/1),而劳动合同也未给我一份!由于本人前段时间经常加班到很晚,非常疲倦。加上对法律劳动合同条例不熟悉。于是就签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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