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建设用地的,需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农业户口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 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 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形成书面决议,并公示表决结果。
4.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委会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到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6.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国土
昌平分局审核。
7. 国土昌平分局审核同意的,报区政府审批。
此外,依据《
北京昌平区农村宅基地住宅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宅基地住宅建设应遵守以下标准:
1. 以低层建筑为主,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
2. 单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3.6米,二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7.2米。
3. 住宅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依法应批宅基地面积的85%。
以上内容旨在确保农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和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