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a. 秘密性:商业秘密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
b. 价值性: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
c. 实用性: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表现为已经成型并正在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以及已经成型还未投入使用或者正在研究阶段并已基本成型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
d. 管理性: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具备上述的客观特征外,还必须是具有权利人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权利人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要符合保密常识,如限制接触范围、明确接触条件、赋予保密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