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由刘某与黃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20-11-04 09:00:46
问题描述:
案例
刘某是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9年8月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
个人独资
企业,取名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协议参
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市。经营
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
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
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
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
营不普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20年10月自行解散企
业,但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面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人民
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
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
与黃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
(2)刘某允许另、人参加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
(3)刘某的理由是令成立?
(4)该企业的债权入要求是否成立?
(5)刘某是否解散企N?
(6)黄某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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