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9-05-28 20:50:17
问题描述:
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11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万元。营业形势看好,收益甚丰。于是后来黄某与刘某订立协议参加个人独资企业的邮资经营,并注入投资5万元人民币。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员工10名,对此刘某认为自己开办的是私人企业,并不需要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因此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刘某决定于2002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员工诉诸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黄某形成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判决责令刘、黄补充办理职工的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由刘某与黄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王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合法?为什么?
(2)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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