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药公司对已终结给刘某及其家人的债务能否按政府与刘某及其家人的协议作为拍卖标的增加额合并拍卖?2、我作为买受人主张撤销买卖合同的时间是否逾期,我主张撤销买卖合同的权利终止时间是否为2005年9月1
更新时间:2005-01-22 17:51:18
问题描述:
2003年5月1日,国有县属医药公司的改制方案经医药公司改制专班请示县企改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发出了协议出卖的公告。医药公司改制专班成员、公司经理刘某以竞买合伙人的身份与其家人参与竞买,以最快的速度、最不公正的方式在公告约定的时间内缺得了协议约定的债权债务转移终结书,并因此应起另一受要约对象向县委和政府的上访并终止5月1日的协议出卖公告。经政府干预调解,政府与刘某的家人达成债务转移有效的协议(协议的核心内容是同意刘某家人将已获得的债务处置权所涉及的债务标的额作为下次拍卖的标的基数合并拍卖,政府以此协议属单方面与刘某家人的协议为由始终不同意其他受要约对象享有知情权,直到2004年9月16日刘某二审终审判刑11年后事实真相才得以大白于天下)。2003年6月28日经政府同意,医药公司新一轮拍卖改制举行,拍卖在只有卖方和刘某及其家人知道债务处置的真实情况下进行,其结果是刘某及其家人在没有成为买受人的情况下按政府与其签订的协议占有了买受人交付的成交款中含债务处置款的三分之二数额,政府占有了三分之一,同时检察院以刘某作为经理没有如实向政府告知债务转移终结实际情况为由对刘某提起公诉,刘某经二审裁定于2004年9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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