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先是对诉讼的主体提出意见,接下来就不予立案,而是要我们直接提出民事赔偿。请问:1、关于第一个问题:现在我们是否有权提出重新认定,向哪个部门?2、第二个问题中法院这样做是否正确?我们应该怎么办?谢谢
更新时间:2005-01-06 13:09:36
问题描述:
1、交通事故发生在今年五月之前,交通事故后,我对交警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在法定的时间内我没有及时提出异议。事后的时间内我们发现有新的证据,足可以推翻交警的《认定》。2、在今年的十二月,又发生交通事故,同样对交警的认定不服,在法定的时间内,我们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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