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与赡养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1. 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和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无关。
2. 若对老人的遗产分配有异议,可在老人生前提出。
3. 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4. 我国法律对继承范围和份额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处理。
5. 对继承份额和继承人范围有异议的,可协商或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
共和国继承法》法定继承相关规定:
1. 继承权男女平等。
2. 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3.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经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不均等。
6.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扶养且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扶养较多的人,可给予适当遗产。
7.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调解或诉讼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