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这么做合法吗?我该不该交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7-04-13 16:29:31
问题描述:
本人所在单位部门解散,准备2007年成立一个新的有总公司控股的公司,由于成立新公司,人员精简,精简下来的有离职意愿的,合同没到期,可以走人,不收取违约金;不愿意离职的安排去其他部门。
本人原先是准备离职的,但原部门领导挽留进新公司工作,口头承诺要进行工资调整,但新年初,发现工资基数没动,还是去年的。
在知道工资情况后,随即向部门领导表示了辞职的意愿(在3月20几号)。部门领导表示同意,先进行工作移交,等新公司注册好后,大家一起签合同变更协议的时候,把原合同(与总公司签的)终止,不签新公司台头的新合同就可以了
后来部门领导与总公司领导反应了我的情况,总公司领导认为属于违约,要算违约金
在4月2号我原先部门的同事们都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内容是将原合同第一条变更为“合同期自原先签定的日期起至2007年3月31号止。合同期限满,即终止执行”,然后签了新公司名称的新合同。
却单单没有通知我签!好象要拿原先的合同准备算违约金,现在原先的部门都不存在了,他们怎么可以这样做?
我在4月2号知道不让我签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的时候,立刻上递了离职报告,因为离职要提前30天通知单位,因为原先我只是口头上提出。
30天后,办理手续,如果单位要我交违约金,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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