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母亲的土地使用证又打再审,1951年土地使用证在这个案子里有没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20-10-25 15:15:37
问题描述:
你好!我母亲有两任丈夫,38岁之前第一任丈夫去世后,又嫁给了第二任丈夫!我母亲和之前丈夫有三个孩子,和第二任丈夫我的父亲就生了我一个!因为两个丈夫离得很近,导致了
房产纠纷!
我父母一直住在这处房子里,在1975年左右,我11岁的时候父母在这里三间房子重新盖的房子,之前丈夫的孙子因为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从85年11岁就跟我父母养着!1994年我父母给他在别处盖了房子也娶妻成了家!我父亲1994年先去世,我母亲2016年在我家养老,母亲的土地使用证被孙子去法院把土地使用证撤销了,(其被告我母亲,但我们没收到过任何传票和通知)在我母亲去世以后我得知后,把我母亲的土地使用证又打再审,把证恢复了!
现在孙子起诉这房子是他父母所盖,还拿出两个1951年的土地
房屋产权证,我提供了当年盖房的人员,他提供的证人全部说谎,还做出了1951年的假材料,还是做出了两个房子的材料!(1个是我父母这个房子的材料,2是我父亲他父母的房子,也做出了是我父亲1951年土改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我的母亲也以我父母盖房,共同房屋给我留了遗嘱,我想请问一下,1951年土地使用证在这个案子里有没有法律效力?对方起诉的诉求是以他父母盖的房子为由分割房子,这诉求对吗?母亲留给我的东西现在需不需要往外拿?一审判我败诉,法院按对方的诉求和证人证言,1951年的材料分割的房子,我分得半间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