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验资报告,申请恢复执行,请问最早的4个股东分别会追什么责?
更新时间:2020-10-24 13:55:35
问题描述:
据上海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其的民事调解书【(2017) O115民初6206号】显示:X公司向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88285元及律师费20000元,共计808285元,因X公司名下无资产而终结了本案,但保留追溯资产线索的权利。因X公司未按照调解书履行,XX公司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有权向X公司主张违约金50000 元。期间,XX公司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终本。
上海市
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公司工商内档。发现如下事实:
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00 万元,由4人分别出资125万元,各占公司25%股份。
根据工商内档显示,四位股东于2005年11月24日向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
静安支行缴纳出资,并由中信实业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出具现金缴款单,上海同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万元,法定代表人黄肇华)出具验资报告,报告上由注册会计师张维善及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事务所公章,确认出资的真实性,然而调取验资账户流水时,中信银行上海分行静安支行出具证明,表示X公司未在其银行开设账户。同时本律师同时致电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黄肇华,其告知验资报告可能伪造鉴于此,本律师认为四位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0)沪0115执恢595号,即:2020恢复执行对X公司法人的限高消费令。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迫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追加四位股东为被执行人。有两人于2006年股份已转法人,目前X公司只有两人,法人75%,监事25%,监事,监事一直没有参与公司管理,监事也没过问和分红,请问最早的4个股东分别会追什么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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