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在非主观意愿下写下的这张文书是否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尽管上面已经注明“自愿”等字样?2。“赔偿金”这么一种称谓有没有存在依据,如果不存在,那么甲方是否存在勒索,敲诈等罪名?3。当时有一人自称警察
更新时间:2004-12-30 18:00:37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某高校学生:我在某超市拿了价值40元的东西,最终已交还,且已经赔礼道歉,洗心革面。而商家(暂称为甲方)要我写下偷盗经过,且要求我按手印,在那份书面经过上要我注明“自愿交纳”所谓“赔偿金”,(但我并非自愿)迫不得已我留下身份证做抵押并写好4日后归还。我想说明的是,那份书面经过上的东西一切并非我主观自愿写下的。最后,还写下一张只有我一人签名的条款,内容大概是说4日后如未如期如数交纳200元“赔偿金”则任由商家公开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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