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要求只是想要拿回本就是自己的房屋,但法院一审判决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证据不足。律师请问:我们还能主张属于自己的权利吗?如果由贵所经手此案,收费标准如何?
更新时间:2004-12-27 16:04:2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现把起诉书事实急理由复制请您了解一下,谢谢. 原告丈夫王**是通州区发电厂的老职工,发电厂于1959年分给王**排房两间,原告与丈夫一直在此居住到92年,后因原告夫妻身体不好,被儿女暂接到他们处居住.原告将两间房的钥匙交给本厂职工好友郗**保管,后郗**又将此房暂借给外来务工人员被告龚**使用至今.1997年,原告丈夫王**去世,因原告儿女的孩子都已长大,住房日益紧张,原告遂考虑将两间房要回自己居住.故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腾房将两间房交还原告,被告强硬拒绝,双方无法协商解决。以上事实有发电厂老职工及住户可证明. 原告认为,通州区发电厂分给其夫妻的住房,使用权应归原告夫妻所有,任何人不得侵占.被告的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情、于理不公。因王文元现已去世,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本案依法裁决。 另附证据为,证人证词、当地派出所开的户籍登记,证明在此居住、居委会证明王**为发电厂职工在当地居住过、老干部离休证证明王**为原发电厂职工、北京市电力公司59年到62年有挡案记载王**为电厂职工,之后挡案不清至1972年重新建立挡案,那时已经离休就没有记载了。 59年分到此房时,是以工会的名义进行分配,老职工、工会职工都已去世,当时没有记载直至今日,当地房产都不具有房产证明和房屋使用权证。现北京市电力公司对包含原告在内的此片房产都没有登记,也不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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