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老师,签了三年,现在两年三个月想解约。但是由于在学期中,不知道是不是也可以提前30天告知就可以。以下是合同中涉及到的解约的条款。
谢谢各位帮忙指点!
五. 劳动
合同终止,变更,解除条件
1.劳动合同到期自行终止
2.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国家的有关法規、政策,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提出申诉或要求,终止本合同。
3.乙方在受聘期间,出现符合解聘条件的情况,如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甲方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北京市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任办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在履行过程中遇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
六、劳动合同续签
1.如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于本合同到期之日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均未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本合同终止,双方权利义务终止。
七、违反劳动合同责任违反本合同的规定,责任属甲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子以乙方经济賠偿金:责任属乙方的,乙方应赔偿在合同中断期间甲方的损失以及甲方为乙方提供各项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