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处于法律圈之外,为了使维权更合理及切实有效,使本人处于有利地位,有意请您从专业律师角度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再次感谢!
更新时间:2004-12-22 17:53:28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本人遇到一件事情,想作如下咨询,烦请解答,谢谢!具体情况如下: 本人是**级硕士研究生,明年3月毕业,导师为交通运输工程学院杨晓光教授。2004年11月6日下午1点杨晓光教授在他办公室跟我讨论我的学位论文,期间对我说“你如果不就济南项目那一次的事情当着所有同学的面向我解释的话,就别想毕业”。杨晓光教授随意处罚其指导的研究生不让正常毕业,这种做法我认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研究生的毕业与否不能跟与其学业、论文本身无关的事情挂钩;导师不应在研究生的毕业问题上随意设置与论文答辩、毕业等无关的约束条件。这样的约束条件是由导师个人作出的,越过了学校研究生院,缺乏必要的监督无法保证公正性。我认为对研究生的处罚应由学校研究生院做出,以便保证处罚决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已在同济大学付出两年多时间,在这期间为了自己的学业、论文花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劳动,如果因为导师这种个人情绪让我无法正常毕业甚至无法毕业,我认为对我是不公正的。请问戴宏俊律师1) 杨晓光教授的要求“就济南项目那一次的事情当着所有同学的面向他解释”是否正当,是否与相关法规相悖?2 我如果要向同济大学研究生院反应的话,如何据理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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