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我们不是会面临仲裁赔偿拿不到,又要搬出该房屋?!象我们这种情况,请问还有什么法律或方法可以保护我们?我们可否通过与开发商案件的中院协商,同样用交付余款的方式获得物权?
更新时间:2004-12-15 17:01:39
问题描述:
前段时间,开发商与建设商案件的执行官与我们这些受害业主商讨,发了张物业调查表,给我们自己选择物权或债权。我们选择了物权。但据我们所知,查封后购房是否无法获物权?现在中院下达了一个通知要选择物权的业主交余款到中院,从而解封,但文书中有一句话类似“。。。。在查封前也有部分业主。。。。请于15日前将余款交付中院帐户。。。。。”这么说,通知对我们查封后的是无效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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