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居委会问询被告知不知道怎么回事,还是从房屋被拆的2015年5月24日算起至2017年6月13日的
更新时间:2020-08-30 18:51:54
问题描述:
本人房子在无正常协商情况下于2015年5月24日被强拆的。当时开铲车拆房人员被扣住了,本人报警后被辖区派出所带走,派出所给我做了询问笔录,当时在派出所问拆房人员是受哪里指使的,被告知是我所在村里通知拆我房的,我到居委会问询被告知不知道怎么回事,回所在辖区派出所求问问询结果,被告知开铲车人员已离开派出所,追问报案结果被告知正在调查,让我们再去居委会问问,我在居委会于辖区派出所之间来回奔走无果。然后在市里考察市区所有派出所内务时因怕我去派出所影响市里考察内务,于2015年7月28日被迫出具一份受案回执,才知道是村委员会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后,不断按规定逐级信访奔波于有关部门后无果于2017年6月13日起诉至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2017年11月30日开庭,我2018年1月11日收到裁定书被驳回起诉,被告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其它没有。裁定书上说我知道房子是在2015年5月24日被拆除的,但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是2017年7月13日超过有效期限。(其实诉讼时间是2017年6月13日)不知道法院裁定书上是故意写错了还是由于疏忽。随后再审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系强制拆除行为,但是时间还是从房屋被拆的2015年5月24日算起至2017年6月13日的提起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被驳回了。一审、再审都没有按我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的受案回执2015年7月28日时间算起,没有辖区派出所调查询问后的结果,我们怎么会知道是谁要为这没有任何征兆的拆房负责,正是因为不知道是谁,所以不知道应该去怎么解决、维权,知道后我先开始奔波于社区街道办事处、及逐级信访的慢慢长路,无果后才于2017年6月13日起诉至法院。结果1审被裁定已过法定期限其它没有说,再审维持原判但是认定了行政行为系强制拆除行为。我起诉至省高院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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