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消产权赠送?是否影响儿子继承他父亲遗产?是否违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而得不到支持?
更新时间:2004-12-20 20:16:0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丈夫去年1月去世无遗嘱,当时我们共有现金24万元,名下无房产,两个月后(3月份)我从中取18万元购一房自住,同月得到产权证。产权人直接写儿子的名字,我写下字据,内容为该房由我出资购买,将产权赠送给儿子,没作公证。我们有一子一女,均成年。最近因故分割我丈夫遗产,问:(1).由于房产产权人直接写儿子的名字,是否可认为我赠送购房款给儿子,而不是赠送房产,从而推翻我写下的字据?(2).我两子女应分别得遗产4万元,共8万元,我买房后仅剩6万元,即我得补上2万元。我成为债务人,是否可根据《合同法》第74条撤消产权赠送?(3)本案的购房款来自遗产,是否影响儿子继承他父亲遗产?如果他坚持要继承4万元,是否违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而得不到支持?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