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乙3对此事该负什么责任,责任有多大?甲、乙1该负多大责任吗?2、乙1曾找律师与乙3了解情况,并要求以书面形式与一份上交以供参考,乙3要不要去执行?
更新时间:2004-11-14 10:55:48
问题描述:
甲:是生产商授权乙负责区域销售工作,且是不带底薪和业务费用、生产商直接以供货价的40%为乙费用和福利,市场供货价全由乙方控制,甲与乙整个合作形式只有一张简单的授权书。乙:是由乙1、乙2、乙3三人以口头形式合作部门,与甲合作由乙1带头,授权书亦只签乙1名字,并附带乙1公司为担保。丙:是沈阳代理商,由甲以电话形式介绍给出差在外的乙3,乙3以电话形式告知乙1情况。 与丙合作合同是在沈阳由乙3签名,带回广州交给甲盖章后甲留一份,另寄一份给丙,乙3复印自留一份。合同日期为2004年8月13日,合同货款结算为三期,首期自丙到甲公司提货日付总订货单的40%即18万元。 2004年9月5日丙自带运货车到甲公司提货,并在甲面前出示存折里的18万元,甲看完后招待丙用午餐,参加用餐人员有甲的助理、甲、乙3、丙四人。午餐后甲派甲的司机和甲财务及乙3送丙到银行取钱,被银行告知存折不能跨省通用。丙被甲司机送回甲处,与甲协商,过程中有甲助理、乙3在场。此时,由丙所带来甲公司运货车已在装货,而出货单`出仓单均有甲签名,丙与甲协商后,丙另从丙所在公司沈阳直接汇入8万元给甲,之后,乙3以电话形式报告给乙1,然后到装货现场帮忙装货,直至装货完毕,时间为晚7:30分左右,丙装货车随后返回沈阳。. 之后,乙3与丙通过几次电话,均未能追回货款。 2004年10月25日,乙2与乙3受乙1指示到沈阳追款,回找不到丙,乙3于2004年10月30日返回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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