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的医药费一共花了1100元钱,出院后到现在又花了400元,一共是1500元。经第三者协商让我给她1000元,写下证明,双方当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请问,这个证明是否有效,以后能否还有什么麻烦。是否需
更新时间:2004-11-09 20:34:47
问题描述:
关于八月份那次交通事件情况的回忆: 当时的情况是这样的:那天上午教委在礼堂开会,散会后我到汽车站北的商店去买东西。买到东西后,我正准备回家,由于当时在路北边停了一辆中巴车,车上的李XX老师和我打了声招呼,当得知我要回铁厂时,当时也在车上的郑XX老师就让我把她带到铁厂去找她对象。本来当时我特别向西边看了看,老远也没有车,所以我带上郑老师就向南走,准备回家。因为我知道在西边有辆客车妨碍视线,所以我开的特别慢,特别小心:右脚虚踏在刹车上,左手虚握手闸,右手虚握离合。可是刚走几步,我在车后还没有探出头来,也就是说,我当时还在道路中线以北,突然从西面过来一辆摩托车,想斜着向北行使事后张老师也向我解释过,因为当时汽车站东面靠南的一边特别不好走,现在也是这样,所以他经常靠北边向东走,这就需要斜着穿到路北边去,我立即刹车。可是还是同对方撞在一起。当时,对方张XX波老车后带着宫XX老师,因为宫XX老师当时侧身坐着,也没有带头盔,所以身体向后摔倒。腰受到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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