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上诉的案由应是什么;2、这属民事案还是行政案;3、若该乡撤并后,所归的乡政府是否承担这个责任;被告应是原乡政府还是撤并后的乡政府;4、我能否得到要款时的误工、交通费等的赔偿5、法院应做出怎样的栽
更新时间:2004-11-04 11:54:50
问题描述:
2001年4月初,乡政府副书记X以乡政府的名义来我家购买花椒树苗,经双方协商,树苗单价以0.25元/枝的价格出售,付款时间为2001年后季,达成协议之后,我与2001年4月3日将树苗雇本村的二人三轮车拉往乡政府,X在验收树苗之后给我开了一张收购我的22200株树苗的欠款收据(上有乡政府的公章和X的签字),当我问X什么时候付款时 ,X承诺该年秋后付款。但到2001年9月份,我到乡政府领钱时,X却以农民税没有收齐为由拖延付款时间,又承诺2001年年底付款。就这样我从2001年底至2004年10月份先后7次各向乡政府索要树苗款,但都以各种理由而推迟,至今未领到一分钱。可是该乡面临撤并。无奈,我想起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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