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补偿
更新时间:2007-03-31 11:07:32
问题描述:
我之前就职于一个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上市公司的某地分公司,于今年2月原用工合同到期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于次日在集团下属的另一公司办理了入职务手续。(我们在任一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都会汇总到集团人力资源处)
1、我在原公司满了3年,在离职后可以按劳动发要求补偿3个月的工资吗?
2、是否有在同一公司在职10年后公司不能无故解除合同的说法?
如果有,我在集团内不同公司间的离职、入职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吗?
同时,如果我领了前3年的工资补偿后,会影响在职时间的计算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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