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本人工资的27个月、25个月、23个月和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和75%。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和六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8个月和16个月。
2.伤残津贴:五级和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如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且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至十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3个月、11个月、9个月和7个月。劳动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抚恤金为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抚恤金为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的30%。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