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主要责任,对方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是否有驾驶证我方是否有权知道?对方次要责任
更新时间:2020-08-04 17:07:48
问题描述:
2020年6月20日,在小学十字路口我方小车与对方摩托车发生
交通事故,该路口没有任何
交通标志,对方小车撞在我方小车左后门处,导致小车左后门凹陷,对方摩托车前车轮严重瘪了,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当时摩托车驾驶员穿人字拖鞋驾驶摩托车,后面搭载两人。现在责任书出来,判定我方主要责任,说我方违反了
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负主要责任,对方违反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负次要责任。当时我方虽未停车,但是速度非常缓慢在10km/小时左右,确保了安全才通过的。交警说:该路段没有限速,对方也没说自己超速,所以没有记录对方超速和穿拖鞋开车原因。现在三个疑点:1,我方通过没有任何交通标志的十字路口必须停车观察确保安全才能通行还是减速让行确保安全通行即可?2,对方摩托车是否合法上路和对方是否有驾驶证我方是否有权知道?3,对方未遵守让右原则,超载并未按规定穿鞋还可能超速(乡村道路限速50),因为速度不快车轮不可能撞瘪的,对方次要责任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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