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反悔不给甲支付6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请问我们国家的法律上也是这么规定
更新时间:2020-08-06 03:35:51
问题描述:
你好,去年在一私人的建材部甲,乙双方帮忙抬水泥时,库房里码的水泥突然砸向了甲的腰椎,使其第二,五截成压缩性的骨折,住院26天费用8千多,期间甲逐一去乡镇、县城司法所,医生建议不能随诊,在家休养3年内不能干重活,经甲、乙、建材方同意协商支付甲后续治疗的费用7万元,乙支付6万,建材老板支付一万。(建材老板当时就支付一万元),后甲出院等了6天,乙反悔不给甲支付6万元,甲就以6万元的协议起诉了乙,结果县法院以个人写做没有公正不受法律效力保护为由,撤销:
判决根据侵权法35条或待做伤情鉴定另行起诉,而建材老板因法院判决自己是被告或者第三人为由上诉市人民中级法院,市中院以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市中院给出的意见是,甲、乙、建材老板三方的协议书有效,继续按协议判决…
甲方有3个疑点
第一点,一审判决三方私自协议不受法律效力上的保护,那么中院为何要驳回重审,而且给县法院的意见是协议受法律保护,按协议有效审理,……请问我们国家的法律上也是这么规定、自相矛盾吗?
第二点,在事情没有调查前就这样的下结论是不是走了截路,早了一点,甲当事人是家里的唯一的养家糊口的人,一家上有老下有小六口人,三个孩子都在上学,三年不能干重活,这怎么让一家人生活呢?
第三点,想通过自己亲身的经历告诉大家,能否给自己有个公平的说法,如果你是一位有同情心的人就帮我看看出点主意,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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