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协议开头地方的甲方和乙方与签名处的甲方和乙方相反,构成了上甲下乙,该协议成立吗?2、乙方并没有按协议里的第一条,每年付甲方200租金。如果要打官司的话,请问有那些对甲方比较有利的?
更新时间:2004-11-03 15:29:54
问题描述:
我(甲方)有一块1亩2分的土地租给同村的一个村民乙方,原来的协议定于1997年,租期为5年,到了2002年,我与他协商是否续租于他,可是他却说我不能向他讨。事情一直拖到2004年。在1997-2002期间由于他经营不好,亏本了.在2002-2004年期间,这块土地是荒废的.所以我想收回该块土地。可是由于当时立的协议,有多个地方漏洞,协议的大体情况是这样的:1,同意将1亩2分的土地租给他发展养猪事业。并且乙方必须付甲方每年的租金200元。2、因为创业是长远的,尚若对方继续租,甲方必须给予支持,续租给乙方。与他协商是否续租于他,可是他却说我不能向他讨,事情一直拖到2004年在1997-2002期间由于他经营不好,亏本了.在2002-2004年期间,这块土地是荒废的.所以我想收回该块土地。可是由于当时立的协议,有多个地方漏洞,协议的大体情况是这样的:1、同意将1亩2分的土地租给他发展养猪事业。并且乙方必须付甲方每年的租金200元。2、因为创业是长远的,尚若对方继续租,甲方必须给予支持,续租给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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